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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艳照门事件”看隐私权保护与国家对网络淫秽言论的管制
http://www.jinchuanmei.com 责任编辑:杨秀荣 2008-05-06 10:10:51
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公安部的规章不仅没有对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信息做出明确界定,相反,还增加了查阅淫秽信息也违法的规定。这既与上位法的精神不符(《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法律并未规定查阅淫秽信息违法),同时也超出了国家管制淫秽言论的限度,有学者已提出修改或废止该条规定的建议。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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