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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丹:我国可行的办法是以媒体为单位执行新闻职业规范
http://www.jinchuanmei.com 责任编辑: 2008-04-09 17:35:09
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LINE-HEIGHT: 26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第二节新闻与司法

第十五条法律尊严和司法独立神圣不可侵犯。媒体不做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的报道和评论。

第十六条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采访必须经过法庭许可。法庭上不存在暗访和偷拍的空间。

第十七条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罪、定性的报道和评论。反对“新闻审判”(给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

第十八条对法律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要客观和平衡,对案件判决后的批评性评论应当报有善意,避免对法官进行侮辱性人身攻击,不得煽动社会舆论。

第三节暗访与偷拍

第十九条记者不是警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没有违法犯罪的特权。

第二十条以正当方式获得新闻。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新闻的公共利益凌驾一切,而且公开的采访不能得到新闻素材时,才能考虑使用秘密采访的形式。如果使用了这样的方法,在报道中应该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非公共场合不经同意,不得进行暗访和偷拍。不得以秘密采访的形式侵犯、暴露公民的私人住宅及生活隐私。

第二十二条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国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之徒等,不能改变其自然性别角色而进入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

第二十三条暗访与偷拍存在禁区:国家秘密、司法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法庭审判。

第二十四条依法管理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秘密采访方式应制定严格程序审批,避免滥用。

第四节操纵与参与

 

以媒体为单位执行新闻职业规范

我国的体制造成了以行业团体为单位执行自律规范的模式效果不甚理想,陈力丹认为在我国可行的办法是以媒体为单位实现自律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此方面《深圳商报》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具体做法是设有专门的机构,由专人负责处理群众对记者的投诉、对报社的意见。逐条核查落实后形成报告,提交编委会。利用编前会的机会,报社领导讨论该报告,即时做出处理决定。如在版面刊登更正声明、扣发当事人奖金等等。此举使得当年的投诉案例由之前的46起降至19起,成绩颇为显著。陈力丹认为,自律规范的执行与否关键在于媒体的重视程度。执行和监督机制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而一旦失范行为发生,受损的最终是媒体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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