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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媒体要具备对事件的独立思考与解读能力,不跟风,不人云亦云。媒体不能成为对某些所谓的“热点话题”的盲从追随者,要在事件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识能力,做出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敢于对事件提出自己的质疑观点。更不能滥用媒体资源,把党和人民的舆论工具当成自己的自留地,凭一时之气,发轻率之言,误导舆论。只有这样才能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表层的虚假事物,特别是对社会热点、焦点和重大事件作出公正的报道和准确的评价,并赢得受众的尊重,提升媒体的公信力。
在“纸馅包子”事件中,媒体工作者利用手中掌握着的媒体资源,忘记了社会责任和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自己导演了一场子虚乌有的闹剧。这种对媒体资源滥用的行为,不仅对北京电视台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恐慌。有的受众甚至在事情被澄清以后仍然内心有余悸,还导致对当地早餐业一度出现经营困境,影响了公众的心理和生活。由此可见媒体资源并不单单属于媒体自身所有,在更大程度上是属于大众的,因此任何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都没有权利私用媒体资源而不顾社会影响。
第四,媒体在采编“批评性报道”时要把握好度。作为肩负社会责任的媒体,必须从现实生活中敏锐发现社会矛盾并促使矛盾的解决。但如果媒体过分刊播社会矛盾就会使受众感觉好像生活在一种岌岌可危的环境中,必然会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影响到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媒体也就会由此丧失社会责任感,公信力更无从谈起!
(二)规范媒体生态系统
在法制社会,只有从法律上给予媒体和记者强大的保护力量,媒体环境才能得以改善,媒体资源才会更加丰富,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会更加明显。否则会挫伤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使得媒体与记者在面对昂贵的维权成本和巨大代价时不得不放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信心与勇气,放弃社会良知的最后坚守阵地。有些媒体四平八稳,长期以来鲜有舆论监督的有力之作,倘有批评报道,也是无关痛痒,且对下不对上。群众称这种媒体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实在是对媒体资源的浪费。当然,如果行使了正常的舆论监督,法律就应当保护媒体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媒体要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媒体工作者对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尤其是信息资源自然应由公众分享,绝不允许被个人和某些利益团体所利用。媒体是代表公众利益、国家利益在发声,因此无论是媒体信息资源来源的广泛性,媒体信息资源的共享性,还是媒体公信力的构建,都离不开广大公众的支持。媒体资源只能“取之于民”,当然媒体应该“用之于民”,这样媒体才能在公众心目中获得高度赞誉。
参考文献:
⑴王晶、张国良:《中国大众传播媒介公信力研究现状刍议》,《中国传媒报告》(China Media Report),2005年第2期
⑵张迈曾、李明德、张蓉等著:《传播学引论》,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⑶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年10月版
⑷张洪忠:《大众媒介公信力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⑸张国良:《传播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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