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机关文件
写报道惹官司败诉引发的思考
◎胡德桂
一、媒体根据政府文件写报道惹官司败诉但未被执行
2003年12月3日的《常德日报》头版刊登了一篇记者陈颖依据湖南省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文件撰写的《武陵区法院被亮“黄牌”》的报道。
该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市委责成武陵区委给予因工作失职导致罪犯入伍负有直接责任的夏某留党察看一年,并依法撤销其审判员职务。”报道中的夏某就是指武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夏友初。
事实上,早在2003年9月27日,中共武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做出了给予夏友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后来再没有给他“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2004年5月28日,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免去夏友初武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03年12月12日,夏友初以报道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事实,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为由,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99分;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3年12月1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均未到庭应诉。2004年3月25日,夏友初撤回了对常德日报社记者陈颖的起诉,保留起诉常德日报社。
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市优化办作出涉及夏友初内容文件属非职权行为;市优化办文件虽属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但文件明确发送的范围是“全市优化经济环境公开测评会议全体参会人员”,属于非公开的文件;文件中载明的是“市委责成武陵区委给予因工作失职导致罪犯入伍负有直接责任的夏友初留党察看一年,并依法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处理。” 而《常德日报》在报道时对文件内容作出了不当删改,删除了句末的“处理”二字,使“处理意见”变成了“处理结果”。
鼎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认为:《常德日报》没有审查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且对相关内容做了不当删改,致使报道内容失实,已造成夏友初人格贬损、名誉降低,即造成了对夏友初名誉权的侵害。2004年4月2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常德日报社公开向夏友初赔礼道歉,在《常德日报》头版刊登由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定的对夏友初“处理结果”的更正报道;赔偿夏友初精神损失费0.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00元;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到位。
2004年4月26日,常德日报社不服鼎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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