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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机关文件写报道惹官司败诉引发的思考
http://www.jinchuanmei.com 责任编辑:杨秀荣 2008-02-15 17:44:29
exactly">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常德日报》的报道中并没有对夏友初直接点名道姓,而是用“夏某”来代替的。这说明了《常德日报》已经注意到了名誉权的问题。

  三、该报道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条款不应构成新闻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没有依照此条款判决的理由是:市优化办做出涉及夏友初内容文件属非职权行为;市优化办文件属于非公开的文件。

  据“常德市优化经济环境与行政效能监察网”(http://www.cdyhb.cn/)介绍:常德市优化办与市纪委行政效能室合署办公,是市委、市政府协调经济环境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经济环境矛盾,受理行政效能与损害经济环境问题投诉,查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

  可见,市优化办代表市委、市政府行使权力,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有权制作涉及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文书。党员的处分和法官的任免各自有一定的规定和一定的程序,然而市优化办的文件载明的是“市委责成”,并非“市优化办责成”。报道也是写的“市委责成”。市优化办在这个文件中只不过是起到了“传声筒”的作用,说市优化办“非职权行为”或“超越职权”是没有根据的。

  市优化办文件中的确有“抄送:全市优化经济环境公开测评会议全体参会人员”的字样,但并不是指全部的发送范围。文件开头注明的发送范围是“各区县(市)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部、省驻常有关单位”。文件是否公开,应由文件制定者确定。文件中“处理意见”的第5点明示“新闻曝光”,有关大会上宣读文件时又点名提醒新闻单位要报道,更说明文件的公开性。再者,文件上没有注明“秘密”等不能公开的字样。因此,市优化办的这份文件应属于公开的文书。

  至于夏友初实际受处理的结果与文件上要求的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不应把责任推向常德日报社和记者,应该去找市优化办。因为即使是弄错了,也不是常德日报社和记者弄错的,常德日报社和记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这应该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问题和简单的逻辑关系问题。

  《常德日报》只有根据处理结果的变化作跟踪连续报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好比媒体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写报道一样,如果法院的判决错了,而媒体据此写了篇报道,那么媒体是不是也要负民事责任呢?媒体当然只有在法院改判后再作相关跟踪连续报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证据证明市优化办的文件是非公开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报道已造成夏友初人格贬损、名誉降低。

  四、对这起官司败诉引发的思考

  《常德日报》根据市优化办的文件写报道惹官司并败诉的事实曾在常德市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不少人士认为法院的判决颇有争议。然而法院一旦作出终审判决要重审改判又谈何容易。从报道刊发引发官司到现在已近4年,然而这起不该败诉的新闻官司却给新闻界留下了几点思考。

第一, 面对新闻官司,媒体一定要理性对待,积极参与诉讼。新闻媒体遇到新闻官司不参加诉讼的原因大概有三种:一是自认为报道没失实合情合理合法输不了官司,理直气壮不参与;二是是输是赢心里没底怕输了官司丢媒体和记者的面子,害怕参与;三是觉得花时间精力嫌麻烦随法院审理判决,懒得参与。法律赋予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是为当事人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放弃参与诉讼等于放弃了一次诉讼权,放弃诉讼权就是放弃了自己主张、举证、反驳的机会。只有一方参与的庭审,法官往往容易只听一面之辞。新闻媒体更应该知道只听一面之辞的危害。不参与诉讼,往往还给法官一个不好的感觉,认为是藐视法庭。常德日报社及记者可能是抱着官司必赢的想法没有参加一审的诉讼是个错误的决定。由于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后来想参加二审的诉讼都没有机会了。参加这起官司诉讼的主张举证并不难,只要提交市优化办的文件原件证明报道的来源、市委、市政府关于成立市优化办的文件证明属于国家机关、市优化办关于文件属公开文书的证明、中共武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夏友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文件、武陵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免去夏友初审判员职务决定的文件、市委常委会关于“责成”的会议纪要等,一审判决有可能是另一种情形。其实,这些可以作证据的文件都在后来的再审请求期间搜集到了。

  第二,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媒体一定要及时做好跟踪连续报道。这是新闻规律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避免新闻侵权的一个有效措施。在这一方面常德日报社似乎显得有些被动。2003123日报道刊出,20031212日夏友初就向法院起诉常德日报社及记者陈颖。当时市优化办文件要求“留党察看一年”的处理结果与实际上的处理结果“党内严重警告”不一致。对于这个不一致的处理结果,《常德日报》完全可以做连续报道,既可以报道这个不一致的事实,又可以通过采访市优化办和武陵区纪委报道不一致的原因及最终处理的打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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