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肢体,被犯罪分子烧伤、砍伤的面孔、躯体,等等。这些血腥、恐怖的场面具有强烈的感官冲击力,一些记者片面认为,这些画面才是好新闻,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对这些场面不遗余力地加以夸大、渲染,令人毛骨悚然。
二、“为新闻而新闻”的强盗式采访。由于灾难性事件的特殊性,灾难事件的当事人往往出于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目的,或者因为过于伤心、悲痛,一般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有些记者不顾当事人的感受,用尽浑身解数展开“强盗式”的掠夺采访,硬逼迫当事人或者其亲人开口叙说不堪回首的灾难,特别是提问方式冷酷、轻浮,对当事人或者亲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无异于在正流血的伤口再撒上一把盐。
三、追求“纯客观主义”,无视当事人的隐私保护。灾难新闻的报道中,一些记者在有闻必录、“眼见为实”的纯客观主义理念的误导下,在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无视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现象十分严重。常见的表现主要有:未经许可,在报道中使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详细背景材料,如公开被伤害者的病例记录、相关个人档案;不加任何处理地对伤亡者身体特殊部位损伤的影像画面进行展览,如头面部毁容性损伤、女性特殊部位损伤等;暴露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影像;直接出现未遮盖脸部的死亡者尸体的画面等。
四、用词轻薄,缺少人文关怀。由于灾害新闻往往现场惨烈、伤亡严重、影响广泛,尤其是作为新闻主体的“人”,在灾难新闻中处于“非常态”的情景,如受伤、死亡、悲痛、绝望等等。而这种“非常态”常常是人们不愿意示人的,媒体对当事人“非常态”情景的公开展示将会使当事人受到进一步伤害。所以,媒体在报道用词上,应该庄重、客观。然而,有些媒体在灾难新闻的报道中却极尽渲染之能事,用词轻薄,玩弄辞藻,对受害(受伤)者缺乏起码的同情,甚至幸灾乐祸,浅薄、低俗、下流,对生命极不尊重。
对灾难性事件报道的种种不良表现,使媒体公信力、美誉度下降;形成信息误导,不利于社会稳定;侵犯公民隐私,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缺少人文关怀,对当事人及其亲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消除的人生阴影;迎合少部分人的低级趣味,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
媒体不报道灾难性事件,是媒体的失职;媒体违反新闻伦理道德报道灾难性事件,是媒体的失败。如何把握好灾难性事件报道的“度”,是新闻学界、媒体和广大新闻从业者应认真探讨的问题。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新闻价值观。从媒体来讲,要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新闻从业人员是新闻作品的“生产者”,受众看到怎样的灾难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由新闻从业人员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角度和报道方式决定。所以,规避灾难性事件中有违新闻伦理道德的行为,根本上要从新闻从业人员抓起,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新闻从业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的自律,不断提高党性修养,树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念,从而做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其次,必须加强对灾难性新闻事件报道的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有关管理部门可以出台简便易行的准则,新闻媒体内部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守则。例如,可对新闻画面、措词等技术方面的问题作一些规定。媒体内部“把关人”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严格把关,严禁有违新闻道德伦理的字词、画面、影像和大众见面。
再次,要选取恰当的报道角度。我们进行灾难新闻报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播信息、公布事实、澄清视听、释疑解惑、总结经验教训以及警戒后人。必须以此为衡量的尺度,把公众利益、受害(受灾)者利益和社会效果放在首位,选择灾难新闻报道的角度。与此相背离的报道角度,必须坚决抛弃。在图像表达方面,要谨慎、严肃,对血腥、恐怖的图像,宁可舍弃,而改用文字方式表达。
在媒体竞争日趋激烈、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存在一定程度浮躁心态,以及信息日益公开、社会正处于剧烈变动时期的情况下,提出注意和防止灾难性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我们应当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
(作者王欢院系陕西日报社公交新闻部主任;田刘系西安财经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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