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播收入、下载收入以及广告收入等手段很好地解决了著作权问题并获得了巨大的收益⑦。
2.探索合作新形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复制变得易如反掌,再妄图把所有著作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已不现实,“版权开放”不失为一种合理有益的探索,它强调向最终消费者让渡版权作品的首次发布带来复制权利益,通过二次销售(如广告)、衍生产品的开发(如音乐制品的手机彩铃)而获得相关的著作权收益⑧。例如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站——悠视网开展了与中央电视台等近百家电视媒体、内容制作商进行内容播出和互动服务的合作,再将通过播放这些节目获得的广告收益与这些电视媒体、内容制作商进行分成⑨。这种方法不仅使得视频网站获得了正版授权,而且使其盈利空间也扩展了许多。电视台也获得了一个在互联网上扩大其节目影响力的途径,还会通过其提供的节目中的嵌入式广告得到不菲的收入。这种方式很可能会成为视频类网站与电视台等著作权所有者合作的主流方式。
参考文献:
①-④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视频研究报告2006年简版[OL],[2007-9-17],http://down.iresearch.cn/Reports/Free/582.html
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年7月)[OL],[2007-9-22],http://www.cnnic.net.cn/uploadfiles/pdf/2007/7/18/113918.pdf
⑥田萌、葛晶:流媒体再燃版权之火[J],新闻实践,2006(11):46-47
⑦kknd.“网络院线”解决视频产业版权之困[OL],[2007-9-17],http://industry.ccidnet.com/art/883/20061116/952839_1.html
⑧蒋宏、徐剑:新媒体导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55
⑨悠视网,视频类网站如何柳暗花明[J],广告人,2007(5):141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新闻出版科学研究所2005级传播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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