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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记者行业的监督体系
道德属于人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通过人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但如果部分人缺乏这种自觉精神,那么仅靠道德约束很难达到目的。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以制约。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如日本,通过新闻协会和新闻媒体自己的机构对新闻报道进行审查,是其新闻业自律的内容之一和突出特点,也是西方国家新闻业自律中仅有的。在英国,读者编辑制度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由社会知名人士和新闻媒体负责人组成的“报刊投诉委员会”专门处理公众对报刊内容及日常经营中存在问题的投诉,监督报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另外还有在美国等国家成立的新闻评议会、意见调查员、新闻监督员制度,在社会责任论的指导下,通过新闻界自律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德,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实际表现进行评议,并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案件作出不具法律效率的裁决。在新闻媒介内部设立督察制度也是一些国家较常见的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能够有效监督新闻活动的组织。新闻学会、记者协会这些组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媒体的监督效果十分有限,这与我国的新闻体制有关。鉴于此,我国需要建立一个非政府的媒体监察组织。这样一个期待中的组织,应拥有主动审议权,可以审议从报业到广播电视、通讯社等大众传媒的新闻、评论、节目和广告。如有违反法规和道德纲领的问题,该组织应立即通告该报社或单位。媒体检查组织的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违规程度进行讨论,对情节较严重的,应让会员单位注意或给予警告,并在业内通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出开除会籍的严厉处分。另外,为避免媒体检查组织的权限不够完整有力,应加大对违规单位作出的处罚力度。如被开除会籍的会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等方面将失去信用,被开除的会员单位的记者也要被限制采访权。
三、完善法律约束机制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还没有一部《新闻法》。使广大新闻工作者不能有一项专门法律规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我国与新闻工作有关的法律规范散布于《宪法》《刑法》《民法》和某些制定法中。1981年,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央新闻单位共同商拟制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份《记者守则》(试行草案)。1991年,我国又制定了统一的、适合全国所有新闻工作者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另外,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广告法》等等。现在,《政务信息公开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已出台。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在立法进程上和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国的新闻法规和国外的新闻法规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但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现代法学的发源地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法制化进程比我国更早,也更加完备成熟,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以隐私权为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140[上一页] [下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