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新闻传播事业在世界上也居领先地位。探讨美国新闻传播的调控机制,对于我国进行新闻改革,无疑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的新闻传播调控手段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行政调控
美国政府对报刊实行间接的管理手段,出版报刊要“如举办工商企业一样”到经济管理部门登记,遵守税务及工商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制定规章的行政机构都是由立法机构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控制一些特定的执法领域并根据各种法令调解纠纷。1918年,美国成立的通讯委员会原来只是个宣传机构,后来在该委员会内部设立了新闻检查委员会,并且为美国报纸制定了一套新闻检查制度,成了监督报刊的新闻组织机构。类似的行政机构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选举委员会等。它们的主要职能是:一方面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具体的行政法规和制度;另一方面解决纠纷和处理新闻媒体、公众或本行政机构内提出的告案。(1)
美国政府拥有庞大的公关网络,有效控制着公务信息。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设有公共关系机构,每个部门都渴望为自己树立有利的形象。新闻界十分忌讳媒介充当政府的传声筒,却往往不能摆脱政府消息来源的软性调控。
美国政府拥有直接调控信息的多种手段,其一,发布、透露重大讯息,包括总统的广播电视讲话;总统、国务卿等高级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记者招待会;政府部门发言人主持的新闻发布会;单独会见记者发布独家新闻等。其二,隐瞒和掩盖消息。包括保密制度、战时新闻检查制度、示意新闻机构扣发有关稿件。前一种是硬调控手段,后一种常常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由于担心受到叛国指控,新闻界在此情形下常常屈从政府意志。(2)
二、法律调控
美国是海洋法系国家,没有制定单独成文的新闻法,但所有的新闻传播活动都必须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新闻传播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除了已有的成文法律文件的规定,还包括大量的案例和法院判决文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该法案第1条“保障人们发表的言论及撰写、出版和分发的文章书籍,不得受到事前约束。非但如此,第一修正案还限制政府在无正当急迫理由的情况下,因个人曾发表意见或撰文而加以事后惩罚”。(3)
美国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20世纪80年代起,联邦各州相应制定了《公开会议记录法》。信息公开法把公民的知情权以对政府的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得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和相应的媒介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有了可操作性。 其他的法律法规从下面一些角度,对新闻传播活动起着规范的作用:保护国家安全和机密、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反垄断、广告等。如美国反对大型媒体集中垄断,扶持中小媒体。为救济由于报刊垄断造成的中小报刊的经济困难,1970年出台的《新闻维持法》,旨在对经济困难情况下缔结共同经营协定的报纸免除适用《反托拉斯法》。(4)
三、利益集团和广告商对新闻传播的调控
美国有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组织,这些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对政府有着最直接的和经常的影响。这些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工商业集团、农业集团、劳工集团、妇女集团、教会集团、种族和民族集团、公共利益集团、单一问题集团等类别。
利益集团通过游说政府决策者来影响其决策。利益集团的活动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院外活动,另一种是间接院外活动。后者包括运用新闻媒介影响或形成社会舆论。游说者可以向地方报纸提供新闻、分析或社论,然后将有关的剪报送给国会议员。游说者还可以购买议员家乡报纸的广告版面,几乎每天《华盛顿邮报》都登有游说者购买的半版或整版广告。(5)
在上述情形下,新闻媒介仅仅充当了利益集团与政府和国会之间的中介。不仅如此,利益集团还能直接对媒介施加压力,以改变报道和评论方针。
广告商是有能力调控新闻媒介的一股力量。但是这种调控多半是以巧妙圆滑和朦胧不清的方式进行的。从理论上讲,美国的新闻媒介是独立的;媒介独立性越强,越能摆脱广告商等外界势力的牵制。但是由于广告收益已成为媒介的最重要财源,媒介的独立性就不彻底了。报刊的收益中有33%至50%来自订户,而电台和电视台的收益100%来自广告商,因此后者更加经常地感受到广告出资人的无形压力。(6)
就媒介的新闻采编部门而言,它们很少受广告部门的摆布。尽管媒介面临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其编辑方针仍然坚持了相当程度的独立性。
四、对广播电视的专门管理
广播电视出现后不久,美国政府就意识到广播电台占有的频率和电视所占用的频道资源有限,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分配,而且广播电视的传播内容对公众利益有强大的影响,必须在一定程度进行管制。
1927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成立了联邦广播委员会(FRC)。1934年,国会又通过《通讯法》,将联邦广播委员会改名为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专门管理广播电视及电话、电报等电子传播业,主要包括负责发放与更换广播电视台的经营许可证,控制广播电视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以防止垄断,同时还管理一些节目内容,尤其是政治和公共事务方面的内容,如规定电台电视台要向所有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提供均等的时间和机会做竞选演说,还规定对引起争议的重要问题要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观点。另外,FCC还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规定了《地区主义政策》,《电视广播网的竞争和责任》等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法规。(7)
五、行业调控
美国新闻行业组织对新闻传播的调控集中反映在新闻行业组织先后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规章中。就新闻界整体而言,这些规范是自律性的;就每个媒介而言,它们又是他律性的。
第一个职业道德准则是1911年由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首任院长沃尔特·威廉斯博士制定的《记者守则》,该守则指出新闻为神圣的专门职业,报刊从业人员应为公众服务,不得受私利驱使;强调广告、新闻与评论,均应为读者的最高利益服务;指出正确与公平乃良好的新闻事业之基础,新闻业应坚持独立;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如实报道新闻,避免受偏见的影响;并宣称除非为了社会公益,否则无理由禁载新闻。此外,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制定了具有广泛影响的《新闻规约》,1975年修改后更名为《原则声明》。职业记者协会于1926年通过《道德规约》,1973年做了修改。
自报业实行自律后,其他媒介也相继制定自律守则。全国广播工作者协会于1937年通过《广播规约》,1952年通过《电视规约》。 美国还于1973年建立了全国新闻评议会,其成员包括各地新闻界及其他各界代表。该评议会是民间性的组织,主要活动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新闻媒介及其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评议结果公开发表,对新闻界的不良现象施加道义上的影响。该会于1984年解散。但是,不少新闻媒介为了加强新闻自律,设置了专职的督察员或道德顾问,作为沟通媒介与受众的桥梁。督察员负责搜集和调查受众对媒介及其活动的反映和指控,并将调查结果写成书面报告,呈交媒介负责人,其中有些调查报告还公开发表,以昭示于世。
注释: (1)胡文佩、刘莉荔、白继红:《发达国家新闻媒体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1页 (2)童兵:《比较新闻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212页 (3)[美]T·巴顿·卡特、朱丽叶·L·迪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4)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5)童兵主编:《中西新闻比较论纲》,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6)童兵:《比较新闻传播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页 (7)可言:《“自由”光环下的“紧箍咒”——美国政府对新闻界的控制》,《传媒》,2002年第3期,第56页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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