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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式暗访不能作为采访的常规
http://www.jinchuanmei.com 责任编辑: 2007-01-17 17:19:06

  暗访,又叫“隐性采访”,可以分为介入式采访和非介入式采访两大类。介入式,即记者假冒各种身份,与事件的当事人交往,以获得新闻信息;非介入式采访,是指记者不显露自己的身份,以旁观者的眼光观察,没有介入或干预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获得新闻信息。介入式采访兴起于19世纪末美国黄色新闻潮时期。这里的“黄色”,来自竞争中的主要报纸都采用黄色孩童的漫画而得名,不是特指色情新闻,而是对各种煽情新闻的概括,包括色情、暴力、政治方面的煽情新闻。介入式暗访是黄色新闻的主要采访方式之一。当时美国以《纽约时报》为代表的一批高级报纸对此进行抵制,美国报业的新闻道德意识的逐渐形成,这种采访方式被否定。现在这类采访方式的新闻在美国只是偶然出现,虽然对此有不同看法,但主流认识仍然是否定的。


  2006年10月20日的A14版,《北京青年报》开设“北青暗访”专栏,发出《“北青暗访”征集线索》的启事。首篇报道《照顾饭店生意,能闯水库禁区》。这里再次提醒一句:介入式的记者暗访是违反新闻职业规范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非介入式暗访可以适当采用,但也要依情况而定,不能滥用。启事没有说明记者将采取的暗访方式是何种,而首篇报道则是明显的介入式暗访,因而无形中为线索提供者树立了暗访的“榜样”,这会误导公众对暗访的认识,似乎介入式暗访是传媒正当的采访活动。


  北京主要的饮用水水源是密云水库。为了保障北京水源的清洁,除了生活在水库边的村民,城里的游客禁止到水库边游玩。听说这个禁令落实得不好,记者假冒游客,来到库边的一家小饭馆,引诱饭馆的老板带他们到库边而证实禁令能够轻易被打破。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记者明知游客到水库边游玩是违规的,自己却仍然以采访新闻、揭发问题为由,违规到水库走了一趟。在这一采访活动中,记者自己首先做了错事,所以他们对此没有任何疑虑,在于其思维逻辑是: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考虑手段是否合理合法。这是歪理。针对这种目的使手段变得神圣的原则,马克思说:“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1卷17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其实,游客经库边村民带领到水库边的违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侧面采访获得信息,记者一定要通过自己违规来验证,不过是为了获得一种戏剧性效应。


  我国的各种有效的文件,对此均有明文的禁止性条款。例如2005年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点写道:“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录音。”英国1997年的《新闻工作者业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通过虚假陈述或巧立名目获得信息或照片”。


  1995年12月31日,北青报在头版发表署名白马的微型文章《冒充采访》,批评过这种情形。白马写道:“我想提出的是一个新闻职业道德问题。记得在若干年前,美国的司法界曾存在这么一种讨论:如果警察冒充妓女或嫖客,是否合法?许多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警察假装妓女或嫖客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在诱使人们犯罪,有些有犯罪企图而没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由此真的走上犯罪道路……记者不光在采访,而且是在‘参与’,且参与了一种近乎犯法的行动,尽管记者的动机看起来是好的。”十年过去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没有前进一步!一旦“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的原则成立,那么记者冒充贩毒者、盗墓者参与贩毒、盗墓事情都可能发生,而且确实在我国新闻界发生了,盗墓的暗访甚至上了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当时就受到学界的批评。制造这一事件的当事人受到处理。不论记者的动机多么纯正,他们的行为本身是在犯罪,法律惩处是以行为而不是以动机为衡量尺度的。


  《北京青年报》的暗访专栏第二次刊登的文章(2006年10月27日A10版)采用的是非介入式暗访,主题为《非法洗车与市民争水》。记者作为观察者,没有干预事件的进程,这种采访是可以的,而且版面编排也较好,除了主体报道外,还有新闻链接、对执法部门的采访和历史回顾。


  不过,非介入式暗访也是有条件的,像这类不很严重的违规现象,记者尚能够以观察的方式来采访,若事情涉及到人民的重大生命安全,或事情处于危机状态,记者首先是人、是公民,不能把履行采访职务看得重于人民的生命和其他危机的情形,而要先行向有关部门报告、直接参与制止或参与抢救。像有人落水是先拍照还是先救人之类的“两难”问题,对于具备职业道德意识的记者来说,不应该处于“两难”困境,是能够迅速作出决断的。


  本世纪的头两年,曾经出版过几本记者写的介绍暗访经验的书,都把暗访作为一种秘密武器,有的报纸还连载过这样内容的书稿。其实,这种情况下所谈的暗访,其社会正义的色彩已经退化,满足的是一种公众探秘的心理和“集体偷窥欲”。


  如果仔细分析,大多数暗访的内容都可以通过正常的采访方式,特别是迂回的方式获得,只是可能不够精彩、刺激,而且需要记者花费功夫,遭遇曲折。现在,至少暗访中的一种情形已经被明确制止,即偷拍偷录。学界在这方面也有了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例如徐迅的专著《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 (2003年7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版)。在形成新的共识的趋势下,《北京青年报》的这个栏目的标志,一架照相机的镜头对着读者,两旁是暗访两字,很容易被公众误解为记者假冒身份进行偷拍是职业的常规手段。好在经过学者提出批评,这个栏目只存在了两期便自行消失。


  关于这个问题,几年前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内部信条中就有一句话:“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这句话已经把介入式暗访的自律原则讲述得很清楚了。


  自律是有弹性的,这段话中强调不能作为常规,因而例外也是有的,例如当遇到重大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例如涉及很多公众的生命安全)、又没有其他途径能够迅速获得信息的时候,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可以适当地采用介入式暗访的方式,但是要点在于它不能成为常规。对这种情形,例如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2000年通过的《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其中关于“正直”的解释第六点就此写道:“暗中采集新闻的技术手段,包括(暗藏相机)偷拍或暗藏麦克风等手段,仅仅在没有任何其他方式可以获得对公众很重要的新闻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并且将这些手段的使用向公众解释清楚。”


  国际上很多新闻自律都谈到,这类特殊的暗访在使用时,传媒内部要有严格的批准程序,以便事后经受社会的质询。英国独立广播委员会的自律规定,这种情形“必须得到最高节目负责人的明确同意,才可录制(不论是否准备播出)。”CNN内部规定:“隐秘方式搜集素材的计划都要预先向所涉及的媒体总裁、业务标准部和法律部声明。”显然,这种暗访的特例虽然存在,但决不是轻易使用的,是非常规的采访方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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